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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轮胎突遇“爆炸”索赔百万委托公司用人不当担责四成

时间: 2024-12-15 06:10:25 |   作者: 仓储设备

  无资质的维修工受公司委托修理专业作业设备轮胎,不料突遇轮胎炸裂导致全身多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对此,公司是不是需要赔偿?事故责任该如何认定?

  2022年7月,一家物流公司致电邱师傅,请他到公司的露天集装箱堆场维修堆高机轮胎。邱师傅明知自己不存在车辆维修资质,却还是答应并前往维修。然而,维修过程中轮胎突然“爆炸”,强烈的气流冲击将轮胎零件弹出,造成邱师傅受伤昏迷。事发后,物流公司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将邱师傅送至医院,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事故致使邱师傅多处外伤,构成十级伤残。

  邱师傅认为,自己并不具备车辆维修资质,物流公司作为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存在选任过失。此外,在维修轮胎过程中,物流公司没有提示轮胎维修工作存在的风险,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于是,邱师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物流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和支出共计100余万元。

  物流公司不同意邱师傅的诉讼请求,认为己方不应承担任何赔偿相应的责任。物流公司表示,堆高机没有机动车号牌,只能在厂区内作业,公司不会要求修东西的人提供资质证明。而且涉案堆高机是物流公司承租并使用的,是符合规定标准的正规合格产品,邱师傅曾多次对堆高机轮胎做维修,对轮胎性能应是熟悉的,事故是邱师傅自身原因所致,物流公司不存在过错。

  宝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从事机动车维修需具备相关资质,何况堆高机是危险性更大、维修养护要求更高的作业车辆,因此,对堆高机修东西的人的选任应当较一般车辆更加严格和审慎。物流公司选任不具备车辆维修资质的邱师傅对堆高机做维修,存在选任过失,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相应的责任。而邱师傅作为承揽人,自主独立完成定作人交办的工作任务,应当具备预防风险和分散损害的能力,因他不具备相应的专业方面技术而无法胜任该项工作任务所导致的损害后果,主要责任应由他自行承担。

  最终,法院认定邱师傅自担60%的责任,物流公司承担40%的责任,物流公司应赔偿邱师傅各项损失共计35万余元。一审判决后,物流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相较于一般劳务活动,对于技术性较高且具危险性的承揽工作,诸如车辆维修、登高作业、明火作业等,国家严格市场准入目的是预防风险和保障公共利益。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备案,经营者应当按照备案的营业范围开展维修服务。一方面,通过限制从业资质,可以筛选出具备相应能力和素质的人员,降低作业风险,保障公众和承揽人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另一方面,限制从业资质可以维护行业的正常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从业者应当先行取得相关资质,不得无资质、超资质从业。若因此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对应赔偿相应的责任,若因此造成自己损害,应自担相应不利后果。

  定作人对于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原则上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侵权责任。所谓选任过错,是指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择有着非常明显过错。以该案为例,物流公司在选任修理人时不仅应当审查其是不是具备车辆维修资质,应当对维修人是不是具备相应类别、等级的维修资质进行审核检查,而物流公司未尽到审查义务,选择了连基本车辆维修资质都不具备的邱师傅进行堆高机轮胎维修,具有较严重的选任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