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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龙航海绵制品有限公司被罚款3万元

时间: 2024-10-07 19:56:38 |   作者: 解决方案

  金融界消息,近日,江门市龙航海绵制品有限公司因使用未经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被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

  根据公告内容,经查明,2024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内有一名员工正在驾驶一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产品编号:G5BAC6888)搬运货物,涉案叉车的铭牌信息如下: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型号规格配置:CPC30-AG51,产品编号:G5BAC6888,生产企业名: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造日期:20210305。涉案叉车为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属列入特定种类设备目录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属于特定种类设备。当事人于2021年5月购买涉案叉车回来后未经检验就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至2024年3月22日被我局查处,大多数都用在搬运货物。案发后,当事人为涉案叉车申报检验,涉案叉车于2024年4月29日取得合格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首次)检验报告》(报告编号:BNJ-J02400602),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江门市龙航海绵制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违规行为。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30000元),上缴国库。

  行政相对人名称江门市龙航海绵制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MA56F03886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杨军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蓬江市监处罚〔2024〕168号违法行为类型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违法事实经查明,2024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内有一名员工正在驾驶一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产品编号:G5BAC6888)搬运货物,涉案叉车的铭牌信息如下: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型号规格配置:CPC30-AG51,产品编号:G5BAC6888,生产企业名称: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造日期:20210305。涉案叉车为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属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属于特种设备。当事人于2021年5月购买涉案叉车回来后未经检验就投入使用至2024年3月22日被我局查处,主要用于搬运货物。 案发后,当事人为涉案叉车申报检验,涉案叉车于2024年4月29日取得合格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首次)检验报告》(报告编号:BNJ-J02400602),当事人已完成整改。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上缴国库。罚款金额(万元)3.00000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07-18处罚机关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