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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作业规程》有关事项的意见

时间: 2024-08-24 08:03:57 |   作者: 电动叉车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作业规程》有关事项的意见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作业规程》(TSG 81—2022)(以下简称新版规程)已由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第26号公告发布,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新版规程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新版规程进一步明确了工厂厂区、旅游景区和游乐场所的界定范围,在上述“三区”内使用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应当严格按照新版规程的要求做监管。

  (一)场车生产单位在办理生产许可证换证时,通过委托生产方式制造的场车产品,可当作被委托方的生产业绩,但不得作为委托方的生产业绩。

  (二)在场车首次办理使用登记前为其增加防爆功能的活动,视为场车的制造而非改造活动。

  (一)使用单位理应当严格按照《特定种类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在场车产权单位所在地办理使用登记;对跨行政区域流动作业的场车,使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可以要求使用单位重复办理使用登记。

  (二)场车定期(首次)检验应当由取得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实施,不要求必须由产权单位所在地或使用地的检验机构实施。

  (三)新版规程提出了叉车安全监控装置检查的要求,考虑到生产单位实际生产的全部过程中要准备有关硬件、软件和安装调试工作,提出以下过渡措施:

  1.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新生产出厂的叉车一定要按照新版规程的要求安装安全监控装置。检验机构实施定期(首次)检验时,检验项目应当包含安全监控装置检查。同时,鼓励生产单位积极推动产品升级,提前安装安全监控装置。

  2. 对制造日期在2023年12月1日前的叉车,不要求一定得安装安全监控装置,定期(首次)检验可以不包含相应项目。但对安装有安全监控装置的上述叉车,定期(首次)检验应当包含相应项目。同时,鼓励使用单位按照新版规程的要求,对在用叉车加装安全监控装置,提高使用安全性。

  (四)对制造日期在2022年12月1日前的场车,定期(首次)检验时对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及铭牌的要求可按照原规程执行,上述资料中未明确但检验报告中应当填写的内容,可通过其他随机文件或车辆真实的情况确定。

  (一)新版规程对场车的型式试验项目、内容和覆盖原则进行了优化和完善。2022年12月1日后出具的场车型式试验报告和证书,应当符合新版规程要求。

  (二)按照旧版规程出具的型式证书可接着使用至2023年12月1日。其间,生产单位可向原型式试验机构提出证书转化申请,原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按照方便快捷的原则积极办理,并按照特定种类设备信息化管理的规定,及时将型式试验的有关数据输入特定种类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核实证书转化所需要的信息,按照新版规程要求的型式试验项目和内容核查原报告。对于型式试验项目和内容存在一定的差异的,进行差异项目的补充试验并出具补充报告,换发型式试验证书;对于不存在一定的差异的,直接换发型式试验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