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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2400网购3辆叉车收到一颗螺丝还是到付19网友:敢买敢卖!律师:女子可以主张三倍赔偿!

时间: 2024-08-17 22:13:23 |   作者: 电动叉车

  网购慢慢的变成了了当代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各种各样的商品,只要动动手指,就能轻松买到。

  但网购也有它的风险和隐患,比如商品质量、物流速度、售后服务等等,都可能给消费的人带来不愉快的体验。

  2024年1月,一个看似平凡的冬日早晨,刘女士坐在家中浏览着手机上的电子商务平台,她一直以来都有着一份对物价的敏锐嗅觉,但这一天,她在平台上的一则广告吸引了她的注意力。

  广告宣称,一吨承重的电动叉车竟然只售价800元,而且商家还豪言可以省下10000多元。

  这一看似不可思议的优惠引起了刘女士的好奇心,她深知电动叉车在市场上的价格远高于800元,但这样的价格实在令人难以置信。

  她浏览了店铺里的商品,确实发现了一款电动叉车,外观和性能看上去都十分好,可价格仍然是那个令人难以置信的800元。

  在犹豫片刻后,刘女士毫不犹豫地下了两单,共计购买了3台电动叉车,她满心期待,等待着商家的发货通知。

  然而,当等待的时间慢慢的变长时,刘女士开始感到不安。商家似乎迟迟不肯发货,而客服也对她的询问避而不答。

  直到第二天,商家才终于回应了刘女士的信息。但商家的回应却让刘女士大吃一惊。

  刘女士不禁感到困惑。她立刻查看了订单,商品名称、图片以及详情都清楚地标明是电动叉车。为什么商家会突然改口说这只是一个配件呢?

  于是,刘女士开始与商家展开了一场沟通。她试图弄清楚事情的原委,但商家的回应却十分敷衍。

  刘女士不满意这样的回答,她坚持要求商家退款,但商家却坚决不肯。商家辩称,只能发配件。

  “那你发啊,我就要看一看,到底什么样的配件,一个800多块钱!”刘女士决定不再妥协,她要求商家寄来所谓的配件。

  过了两天,商家终于发来了所谓的“配件”。刘女士接到快递,打开包裹,却看到了一颗普通的螺丝钉。更令人哭笑不得的是,商家要求刘女士付邮费。

  邮费居然比螺丝钉本身还贵!这让刘女士气愤不已,她决定向电子商务平台的客服寻求帮助。

  电商平台得知了刘女士的投诉后,立即介入调查。平台的客服经过核实,确认了刘女士的购买记录和与商家的沟通记录。

  平台最终做出了支持退款的决定。他们都以为,商家存在将商品的价值标错的情况,而且未能诚实回应消费者的问题。这种行为被平台定性为虚假发货行为,根据平台规则,商家将受到相应处罚。

  然而,刘女士对这一处理结果并不满意。她认为,如果商家一开始诚实承认自己标错了价格,发货会受到很大损失,她愿意退货退款。但商家却死不承认自己的错误。

  在电商平台的介入之后,刘女士的账户收到了退款,同时还获得了两张现金券作为补偿。

  可刘女士并不满足于这样的补偿方案,她仍然坚持要求商家按照订单发货,并找到了媒体寻求帮助。

  可令人意外的是,当刘女士试图再次联系商家时,她发现该商品已售罄,店铺界面上显示“该商家正在上传商品”。

  刘女士不甘心被商家欺骗,她决定亲自采访媒体,希望能够通过舆论的力量迫使商家承担责任。

  一名记者与商家联系,但商家对记者的问题极为警觉。当被问到是不是是某平台的商家时,商家不仅回避问题,还反问记者:“你从哪找到的电话?”并坚决否认在某平台上拥有店铺。

  有些人认为,商家发布虚假广告,误导了消费者,应该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他们赞扬刘女士坚持维权的勇气,认为她是在捍卫消费者的权益。

  然而,也有一些人对刘女士的行为提出质疑。他们都以为,商家明确说这是配件,刘女士仍然坚持要求发货,是否属于盯着“假一赔十”不放呢?

  这起事件不单单是一起简单的消费纠纷,更是对电子商务平台、商家和消费的人之间复杂关系的深刻思考。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有网友认为,刘女士是异想天开,正常人想想也知道几百块钱不可能买到叉车。

  还有人支持刘女士,认为商家就是在做销量,虚假销售,属于欺诈,应该严惩涉事商家。

  1、首先,《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这里的,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如果商家确实是因为失误将商品的价格低于其市场行情报价出售的,可以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对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即便是因此撤销合同,也应当就给刘女士造成损失的也需要给予相应的补偿,比如运费补偿、占用资金的利息等。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具体到本案,刘女士下完单后就与商家成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商家欲以标错了价为由撤销合同,就需要承担对应的举证责任。

  优惠幅度和时间、历史销售记录、商家在发现价格设置错误之后,有没有及时采取更正措施、有没有及时通知消费者并及时对消费的人损失进行弥补等纠正行为,都可当作认定商家是否系标错价的考量。

  如果商家举证不能,不仅要继续履行合同,还要承担延迟发货的的违约责任等等。

  3、最后,实践中,商家后台操作失误、系统运行错误等问题造成商品的价值错乱的情况在实践中并不少见。

  但是也有一些不法商家,为了“吸流量”“博眼球”,采取故意降低商铺价格,事后不发货,进而实现刷单等或获取其他不正当竞争的利益的情形。

  而对于这类商家,不仅要履行发货义务,正如大家而言,属于欺诈!消费者还可以主张三倍赔偿,并能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