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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7家!张掖市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时间: 2024-09-02 00:20:42 | 作者: 解决方案
为深入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督促市场主体履行法定责任,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张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曝光7个典型案例。
1.张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甘州区聚鑫磊食品销售经营部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7月22日,张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甘州区聚鑫磊食品销售经营部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金正旺”斧头帮果味饮料和“沾沾點”一壶老洒共计260支(坛),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05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17日,执法人员对甘州区聚鑫磊食品销售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区发现待售的180支“金正旺”斧头帮果味饮料,产品外包装呈“斧头状”,其印画有卡通人物手持斧头图案,显著标示“斧头帮”字样,下方显示“果味饮料”字样等信息;“沾沾點”一壶老洒80坛,产品外包装呈“酒坛状”,正面印制有“洒”字样,封口标签显示:“沾沾點”一壶老洒,产品的名字:一壶老洒等信息。上述2种食品外包装及标签标识存在暴力、不良诱导内容,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涉案食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经营的“金正旺”斧头帮果味饮料和“沾沾點”一壶老洒外包装标识不能准确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存在误导消费者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儿童食品安全牵系着千家万户,关系到社会的安宁。一些不法商家将儿童零食包装成刺激孩子感官、污染童心的“怪胎”,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极度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对此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露头就打,努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2.张掖市高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甘肃超羿楼宇设施安装工程公司未依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做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2年6月20日,张掖市高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甘肃超羿楼宇设施安装工程公司未依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做电梯维护保养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5日,执法人员依法随机对由甘肃超羿楼宇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维保的高台县天薇国际商城2号楼运行的电梯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电梯轿厢顶杂物过多未能及时清洗整理、限速器保护设施未安装、维保人员不能及时到达现场、电梯导靴上油杯内无油。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梯关乎群众生命安全,未按照规定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会给乘客乘坐带来安全隐患甚至生命危险。市场监管部门始终把特种设备监管作为重要工作,持续加大特种设施安全检查力度,不断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张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甘州区若水澜庭足道店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案
2022年6月30日,张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甘州区若水澜庭足道店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1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甘州区若水澜庭足道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大厅和一楼门庭展架印有“若水兰庭 充值有礼 钜惠全城”的店堂告示中含有“本店对以上活动享有最终解释权”内容。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消费领域中存在着大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平等的格式条款,一些商家频繁利用这类格式条款,逃避法定义务、减免法律责任,引起消费者的强烈不满。该案的查办打击了商家的广告乱象,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4.张掖市甘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掖市福星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案
2022年5月7日,张掖市甘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张掖市福星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张掖市福星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一台CPC30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该叉车的定期检验报告及使用登记证、产品技术档案及叉车操作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和特种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及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当事人存在侥幸心理,叉车未经检验即投入使用,极易发生安全事故,及时予以查处,有效防范事故发生,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5.张掖市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甘肃昇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侵犯“Mobil”“美孚”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2年7月1日,张掖市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甘肃昇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标专用权的商品10个批次130瓶润滑油,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30日,执法人员对甘肃昇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销售的标有“Mobil”“美孚”商标的10个批次130瓶润滑油,经“Mobil”“美孚”注册商标持有人鉴定,标“Monil”“美孚”商标的产品不符合埃克森美孚产品正品特征,属侵犯埃克森美孚注册商标“Monil”“美孚”专用权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持续开展打击侵权假冒“双打”行动,依法严厉查处涉及侵犯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进一步保护商标注册人、专利所有人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大力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6.张掖市临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临泽县宏伟预制构件厂生产销售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内镶式滴灌管(带)案
2022年6月28日,张掖市临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临泽县宏伟预制构件厂生产销售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内镶式滴灌管(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600元,处以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1日,临泽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反映,鸭暖镇昭武村、小鸭村从临泽县宏伟预制构件厂购买使用的滴灌带,灌溉时出现漏水,滴水不均匀的问题,对临泽县宏伟预制构件厂进行调查,发现生产的内镶式滴灌管(带)未标注贮存条件及贮存期限,不符合国家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通过对生产销售不合格农资产品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推动“利剑护农”行动深入开展,进一步规范了农资生产经营行为,维护了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7.张掖市高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高台县华盛超市采购化妆品未建立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2年6月20日,张掖市高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高台县华盛超市采购化妆品未建立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警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高台县华盛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金竹堂染发膏、尊爱防晒乳、雅琳娜玻尿酸洗发原液丝滑修护洗发乳等3种化妆品未建立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金竹堂染发膏、尊爱防晒乳2种特殊化妆品不能提供特殊化妆品注册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直接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及化妆品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凭证,是保证所售化妆品质量安全的基础工作。本案的办理有力的打击了化妆品经营领域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规范了化妆品经营行为,对化妆品违法行为起到了一定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