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强制统一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不超过5%不算超载可以上高速
时间: 2024-08-13 18:16:21 | 作者: 安博app下载地址
自2020年1月1日零时全国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正式切换并网以来,全国29个联网收费省份全方面实施高速公路入口货车不停车称重检测,坚决拒绝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但在具体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治超标准执行不统一等问题。
交通运输部要求各地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建议(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规定的《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执行,严禁随意提高或者降低认定标准。
其中,六轴列车驱动形式为6×4的总质量限值为49吨,驱动形式为6×2的总质量限值为46吨。各地不得因驱动形式为6×4的列车未办理ETC而简单按照46吨处理,不得简化宣传,出现如“货车最大总质量限定为46吨”宣传标语,造成公众误解。对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且装备空气悬架的3轴、4轴货车以及4轴铰接列车,总质量限值各增加1吨。
考虑到称重检测设施(设备)在使用的过程中也许会出现一定的误差,对于货车称重检测结果不大于认定标准105%(即超限部分未超过认定标准5%)的,暂按未超限超载处理。
鉴于两轴货车数量多、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目前,交通运输部正在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专项治理方案。在有关部门统一部署专项治理之前,各地对于车货总质量不超过18吨的两轴货车,不得以超限为由禁止其通行高速公路。同时,要做好有关数据的采集与分析工作,为下一步开展专项治理提供支撑。暂时不对车货外廓尺寸进行检测。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入口治超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2019〕29号)中所提的“货车必检,超限禁入”中,“超限”特指车货总质量违法超限行为;对已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合法大件运输车辆,应允许其通行高速公路,并做好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根据《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建议(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部署,目前重点对车货总质量进行称重检测。对于车货外廓尺寸超限行为,将依照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分阶段、有步骤推进;在部署工作开展前,高速公路入口暂不对车货外廓尺寸进行检测。
对车辆运输车超限标准的认定,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工业与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动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8〕702号)有关要求执行,对于合规车辆运输车,凡装载符合标准要求的,即平头铰接列车装载6辆及以下,长头铰接列车装载7辆及以下,中置轴车辆运输车装载9辆及以下,且装载长度、宽度未超过车辆运输车外廓尺寸限值的,暂不对车辆高度进行仔细的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