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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加强大件运输数字化监管工作

时间: 2024-06-10 01:29:25 |   作者: 安博app下载地址

  近日,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发布关于加强大件运输数字化监管工作的通知,推动大件运输数字化监管相关工作有序进行:

  近年来,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有关法律法规,一直在优化大件运输许可服务,改善大件运输经营环境,提高大件运输管理服务质量,为保障重大工程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但在个别大件运送过程中出现了虚假申报、大吨小标、办短跑长、不按许可时间和路线行驶等问题,扰乱了大件运输市场秩序,甚至引发了道路运输安全事故。加强大件运输数字化监管,是我省打造“许可支撑、服务保障、全程监管”三个体系,构建“全链条管控、全方位联动、全过程监测”立体监督管理机制的重要工作,是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交通基础设施安全,助力国家重大工程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大件运输企业要切实提高认识,履职尽责,不断强化数字化监管,保障大件运输安全高效。

  (一)使用全省统一的大件运输监管系统。按照省政府要求,省厅依托山东省重点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开发了“山东省大件运输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省大件监管系统”,系统网址:),对大件运输车辆运作时的状态实施人工智能监控,以构建全过程、全方位、多层级的联合治超管控体系。该系统采用省级监管、市级(含区县级)监管、企业监控三级应用架构。我省大件运输(包括启运地在我省境内的外省大件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员信息应在省大件监管系统来进行注册登记。2022 年 9 月 1 日起,未在省大件监管系统注册的企业、车辆、驾驶员,以及未将大件运输车辆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接入省大件监管系统的车辆,不得在我省从事大件运输业务。省大件监管系统能实现大件运输企业(含个体经营者,下同)、车辆、驾驶人员资质登记注册核验,大件运输车辆电子围栏及线路偏移报警设置,推送偏离许可路线、超速、疲劳驾驶等动态监控报警等功能,并与省大件运输许可系统、治超系统、执法系统、运政系统、信用系统等实现信息共享。鼓励大件生产制造企业在省大件监管系统注册并发布货物来源信息,省大件监管系统免费为货源方和运力方提供信息交流平台,促进大件运输各参与方降本增效。

  省大件监管系统分配给各市市级监管帐号并免费使用,实现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市所有大件运输(包括启运地在其市境内的外省大件运输)的全过程实时动态监管。

  (二)大件运输车辆车载终端接入省大件监管系统。目前,大件运输车辆车载终端仅发送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至全国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简称全国货运平台)。9 月 1 日起,车载终端须同步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发送至省大件监管系统(即实行车载终端设备双 IP),并能够接收省大件监管系统下发的电子围栏、线路偏移报警设置信息。车辆终端接入省大件监管系统的具体技术参数见省大件监管系统主页上的技术文档。

  1.从我省启运的车货总质量 100 吨以上的大件运输车辆一定要使用符合上述要求的智能视频终端,实现全程实时监控车辆运行轨迹和驾驶行为。

  2.我省道路运输证营业范围标有“大型物件运输”且已接入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平台的大件运输车辆,优先通过对车载终端进行软件免费升级,实现将现有车辆终端升级为符合上述技术方面的要求的车载终端。车载终端不能采用软件升级方式达到技术方面的要求的须及时来更新终端硬件,按照企业自主的原则,选择符合上述技术方面的要求的车载终端。终端软件升级不得影响向全国货运平台上传终端信号。

  3.我省道路运输证营业范围为大型物件运输且尚未安装车载终端的要尽快安装符合技术方面的要求的终端设备。

  4.需安装国家北斗示范项目北斗3号智能视频专用终端的我省籍大件运输车辆,由项目方全额补贴、免费安装符合技术方面的要求的终端设备,并接入全国货运平台和省大件监管系统。终端设备使用期间,每年服务费(含通讯费等)应以不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收取。大件运输经营者与项目方要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晰服务内容、工作职责、处理流程、收费标准等事项,认真履行双方约定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5.外省大件运输经营者从事启运地在我省境内大件运输业务的,可按照我省技术方面的要求将车载终端接入省大件监管系统,优先采用对车载终端进行软件升级的方式接入,也可采用短期租赁移动便携式车载终端的方式接入省大件监管系统接受监管。鼓励移动终端租赁服务经营者按照保证质量、价格公允的原则,向外省大件运输车辆提供租赁服务。省大件监管系统及许可系统主页应及时公布租赁服务点位置及联系方式。

  ( 三)加强大件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大件运输动态监管责任,各市要设置专人专岗,指定专人登录省大件监管系统,负责对本市所有大件运输车辆(包括启运地在其市境内的外省大件运输车辆)全过程监管,接收大件运输车辆运行时的各种违规报警信息并及时通知有关方面做干预处理。要督促大件运输企业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落实企业动态监控主体责任,利用大件运输企业监控客户端全过程对其车辆进行监控,接收报警信息并及时进行干预处理,切实加强车辆行驶轨迹、速度、位置的实时管控;对不按许可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经提醒仍不改正的驾驶员,应当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中止其驾驶行为,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大件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司机做处理。对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大件运输企业,要依照法律来追究责任。

  (一)7月25日前,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广泛开展宣传动员,根据前期摸底情况,认真组织辖区内大件运输(包括外省在我省从事大件运输的)企业、车辆、驾驶人员信息在省大件监管系统来进行注册登记。结合《全省大件运输重点装备制造企业和大件产品目录》引导辖区重点装备制造企业组织承运单位共同做好终端安装测试工作。7月25日开始,组织本市大件运输车辆车载终端开展终端设备软硬件升级及接入省大件系统测试工作。9月1日前,确保完成辖区内大件运输企业及所属车辆完成车载终端软硬件升级、安装及接入省大件监管系统工作。

  (二)各市要建立大件运输车辆动态监管有关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大件运输监管工作,建立健全日常运行监控记录和台账,包括但不限于:日期、值班监控人员姓名、车牌号码、报警类型、报警内容、报警路段、报警开始时间、报警结束时间、报警时车辆时速、处理时间、解决方法及处理结果内容。请各市于2022年7月25日前将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大件运输动态监管、交通运输执法工作的负责人及具体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省厅。

  (三)省大件监管系统技术上的支持单位要在大件监管系统网站上提供车载终端接入测试接口,供第三方设备供应商测试车载终端是否成功接入省大件监测系统,并负责核实车载终端是否能正常向全国货运平台发送终端信号,积极向第三方设备供应商提供技术上的支持,协助完成终端接入。

  (四)省大件监管系统要定期向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大件运输公司可以提供监控运行月报报表,报表应包括但不限于统计期内数据合格率和轨迹完整率等,以及存在不按许可线路行驶、超速、疲劳驾驶、漂移问题的车辆清单,便于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大件运输企业及时对数据分析处理,作为安全生产管理依据。

  (五)省厅将大件运输动态监管纳入抽查通报处理制度范畴,考评结果纳入全省深化道路交互与通行“平安行你我他”行动量化计分,同时纳入省厅对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评价计分。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