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电池工厂火灾19名中国人死亡!
时间: 2024-10-07 19:56:28 | 作者: 新闻中心
韩国京畿道消防灾难本部24日通报,截至当地时间24日17时55分,京畿道华城市电池工厂火灾死亡人数已升至22人。
据环球网从中国驻韩国使馆了解,韩国外交部和警方已向我使馆通报中国公民伤亡情况。据韩方最新通报,事件中遇难中国公民为19人,我使馆人员已第一时间赶赴华城现场进一步核实情况。
为预防电瓶车引发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和法规,现就电瓶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法律责任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连廊、楼梯间、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瓶车或为电瓶车充电;
二、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行为,拒不改正的,将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其他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行为的,将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四、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五、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广大市民要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自觉规范电瓶车停放充电行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及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大对电瓶车停放及充电的管理力度,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瓶车或者为电瓶车充电。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瓶车或者为电瓶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鼓励在高层居住小区内设置电瓶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瓶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别的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来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
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类似案例1:江苏省南京市政府24日凌晨召开发布会通报,南京雨花台区明尚西苑居民楼火灾事故死亡人数增至15人,另有44人在院接受治疗。
南京市政府主要负责的人介绍,44名在院接受治疗的人员中,1人危重、1人重症、42人伤情较轻,所有患者生命体征平稳。
2月23日4时39分,南京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雨花台区明尚西苑6栋发生火灾,随后迅速调集8个消防救援站、25辆消防车、130名指战员到场处置,明火于6时许被扑灭,14时许现场搜救工作结束。
南京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的人介绍,经初步分析,火灾为6栋建筑地面架空层停放电动自行车处起火引发,具体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
案例2:天津消防通报:8月7日天津和平一电动车电瓶充电屋突然有个电瓶发生爆燃!通过监控视频能够正常的看到从电瓶爆炸到猛烈燃烧仅3秒!
广东梅州梅县区某店铺一楼充电的电动车突发爆燃,监控显示,短短2分钟内电动车连环爆炸15次。
浓烟充斥店铺,随后店主使用灭火器灭火,不料电动车再次燃爆,火花碎片喷出店外。消防人员到场后用时一小时将火势控制。
电动车充电引发的火灾猛于虎。尽管在各部门持续的宣传下,在住宅内及楼道处,为电动车充电的情况大幅度减少,但从数据统计来看,仍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
近日,应急管理部公布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瓶车或者为电瓶车充电,拒不改正的,最高可处以10000元罚款。
《规定》提出:“鼓励在高层居住小区内设置电瓶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瓶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别的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瓶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规定》要求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确需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当与建筑别的部分进行防火分隔,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严禁在高层建筑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瓶车或者为电瓶车充电。
全国人大痛批:管生产不管安全、安全负责人地位低、风险分级好看不好用......
预算96.6万,8万就中标了?!浙江一建设项目因价格太低被投诉,结果出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