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室外机位之争
时间: 2024-07-17 13:50:36 | 作者: 集团动态
市场信息报讯(张滨滨 孙颖) 都说远亲不如近邻,买新房做邻居也是一种缘分,可最近家住江苏省邳州市某小区的宋先生却遇到一件烦心事,楼上邻居胡女士家的空调室外机占用了他家机位,导致空调无法正常安装,双方的纠纷经物业、派出所调解无果,他一直诉状将胡女士告上法庭。
2014年,家住乡镇的宋先生在市区买了套房子,准备退休后搬过去专职带孙子上学,因为距离退休还有几年,所以宋先生始终没对新房进行装修。2016年秋天,就在他精心装修结束,准备安装空调入住的时候,一件意想不到烦心事出现了。
“因为我装修的比较晚,附近邻居都已经入住了,所以到最后装空调时才发现楼上的邻居家有5个空调,占用了本该属于我的2个室外挂机机位。”谈到事情的由来,宋先生很是懊恼。
“这个小区环境比较好,物业管理得很严格,要求空调外挂机一定得安装到预留的机位上,我家空调没地方安装,影响确实太大了!”宋先生找到物业,希望物业出面协调解决。
“宋先生居住的小高层共有11层,那种不锈钢的空调支架存在安全风险隐患,出于这方面考虑,我们小区禁止私自悬挂空调室外机。”对于空调室外机的安装要求,宋先生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员这样解释。“邻里好,胜似宝。宋先生找到我们之后,我们物业公司去双方家中做了很多工作,动员两家各退一步。但是胡女士家中空调已经安装多年,她不同意拆除,宋先生家中一直法安装空调,双方的矛盾越闹越大,后来两家还闹到了派出所。”
近年来,伴随新建高层小区持续不断的增加,以往被人们忽略的空调室外机位设置问题开始不断突显。机位数量严重不足,预留位置不合理、空间不足等缺陷,成为不少新建小区业主之间的纠纷导火索。
来到宋先生居住的小区,一排小高层整齐排列,宋先生家住13号楼三单元第11层,而胡女士则是顶楼12层,开发商在每层朝阳面规划了2个室外机位,被阴面预留了1个室外机位。
“我们这栋单元是四室两厅的大户型,四个卧室加上客厅,总共需要5个空调,我肯定要用5个外挂机位。再说买房子的时候,开发商又没有说那个机位属于谁,我用的这5个机位离我最近,我没有义务去拆除。”面对宋先生归还室外机位的要求,胡女士觉得不能接受。
为了避免邻居之间的矛盾激化伤了和气,宋先生也曾想只装一个中央空调,但是开发商预留的机位太窄太小,还设置了格栏,中央空调至少需要1.4米的预留高度,格栅预留距离远远不足,即便硬塞进去,因为离墙太近室外机热量散不出去,空调没法正常使用。宋先生没有办法:“中央空调装不了,挂式空调不够用。春秋天还好过,夏天和冬天实在受不了,我当时买这套房子就想带孙子上学,我们大人忍忍也就算了,孩子还小了。”一个小小空调室外机位,竟惹出这么多麻烦,宋先生越想越气,两家的矛盾也慢慢变得大。
2016年冬天,宋、胡两家因为空调室外机的问题,矛盾一直在升级,最终宋先生拨打110报警,在派出所民警的调解下,双方矛盾有所缓和,但胡女士还是不同意拆除空调室外机:“宋师傅家的空调装不了,责任不在我,怨就怨开发商预留机位太少了,这件事宋师傅不该来找我。”
空调装不了,两家的纠纷还在,今年4月,宋先生一直诉状将胡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胡女士拆除其安装在属于原告自家窗户上方平台上的两台空调外机,并赔偿原告从2014年到2017年经济损失费3000元(按照每年1000元计算)。
收到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后,宋女士也觉得很委屈:“我不同意拆除空调外机,我认为我的空调没安装错误,这是开发商的问题,一期的中户没有预留空调位置。对于宋先生说的赔偿费问题,我们装的空调没那么长的时间,我们不愿意承担赔偿费3000元。”
邳州法院受理该案后,为了妥善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进邻里和睦相处,先后三次召集宋先生和胡女士进行调解,承办案件的孙法官采用背靠背和面对面相结合的调解方式,反复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从法律关系到人情冷暖,最终双方都愿意各退一步,达成了初步的调解协议。
胡女士准备把空调位置往里面挪,留出来的位置让宋先生安装,当双方找来工人调整空调外机时,又发现房子的外墙机位不能同时承受两台空调外机的重量,存在坠落的安全风险隐患,调解方案一无法实施。法官又动员宋先生说把他的空调安装在胡女士空调上面,搭设一个架子予以固定,但是物业以不锈钢支架年久风化、不符合高层管理规定为由,不同意调解第二个调解方案。
两套调解方案都不可行,因为空调室外机位数量不够,除非胡女士拆除,否则宋先生的空调就没法安装。宋、胡两家的矛盾又回到原点,没有更好的折中方案。
庭审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开发商预留空调室外机位,究竟应由谁使用,被告胡女士认为其使用的空调室外机位,位于自家阳台下方,按照便于使用的原则,理应由其使用。但是原告宋先生却坚决不同意胡女士的说法,宋先生认为按照社区物业管理的要求及同户型其他业主的做法,从一楼开始往上,每户业主均应将空调外机安放在自家窗台上。法庭上,双方都举出了支持自己理由的证据,法院出示了对宋、胡两家居民楼现场勘验的照片以及物业企业来提供的装修服务协议及住户档案登记表,用以证明小区空调室外机位的使用现状及习惯。
最终,合议庭经合议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地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排除妨碍。原告宋先生、被告胡女士所居房屋处于同一小区,该小区对于业主如何安放空调外机进行了统一管理,且已形成惯例,原、被告所在整栋楼及小区内同户型房屋,空调均是安放在自家窗台上方,胡女士亦应当遵守该惯例,且原告依法享有自家房屋窗台的使用权,被告将空调外机安放在原告的窗台上,占用了原告放置空调外机的位置,客观上导致原告无法正常安装空调,构成对原告的侵权。法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将其空调外机拆除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应当自行将空调外机拆除,如不自行拆除,产生的相关拆除费用应由被告承担。关于原告宋先生主张的赔偿费问题,因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的行为给其造成损失及相应金额,故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判决被告胡女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安放在原告宋先生房屋窗台上方的两台空调外机,同时驳回了宋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宋先生和胡女士之间因为空调室外机机位使用产生的纠纷,在徐州地区还是首例。邻里相处应以坚持互利互助的原则,高层住户对开发商预留的空调室外机位使用,要首先协商好邻居关系,注意做好安全检查,对空调室外机的装修做综合考量,确保不对周围邻居产生影响。
俗话说远水不救近火,远亲不如近邻。邻里关系的好坏不仅关系到个人生活的幸福感指数,更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的条件。假如发现有损害相邻关系的问题存在,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适当时候可请居委会、物业公司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部门协调处理,切勿因小纠纷闹出大矛盾。
同时,对于小区空调室外机位的规划,还要兼顾人性化原则。除了机位有限、安装不便等问题,空调室外机位的设计缺陷还会影响空调后续使用,继而引发更多不必要的纠纷。对此,法官建议开发商在小区设计规划中,考虑空调室外机位的日后使用、维护等事宜,对预留的空调室外机位做到合理规划。同时,在商品房销售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签订过程中,明确空调室外机位的使用权主体,避免住户之间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