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问答:关于简易升降机监管的若干问题
时间: 2024-09-21 22:00:06 | 作者: 内燃叉车
有网友于7月5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简易升降机监管的有关问题,7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局给予了答复。
问: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很多企业存在使用简易升降设备,升降设备为液压驱动,沿导轨垂直升降,提升高度多为5米以上,且标注额定起重量时刻意回避《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特种设备目录内代码为4000的起重机械定义中关于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的规定;铭牌标注额定起重量均为500公斤以下,但实际的货厢面积均大于5个平方,远远高于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6.1.2中,关于货厢最大有效面积和额定起重量关系的规定(货框面积大于2.1平方,对应的起重量即为500公斤),请问对于此种升降设备是否厂家的铭牌标注500公斤以下就可以不视为特种设备监管,标注设备为升降平台就可以不视为简易升降机。此种设备在企业大量存在,日常检查中每天都发现,请总局领导给予明确回复。
答:1、简易升降机,依据《特种设备目录》及目录中起重机械的定义、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GB 28755-2012)中产品的定义及标准条款要求等进行界定。
2、简易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如果怀疑标注有问题,应查看其驱动电机功率大小,通过计算确定其额定起重量。
注:特种设施安全监察局,拟订特定种类设备目录和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定种类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定种类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定种类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施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